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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和檢舉工作規則解讀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紀的;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行職責,違反公平使用、廉潔從政和職業道德等規定,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問題。;其他按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問題。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方式解決。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屬於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僅列出違紀或職務違規或職務犯罪的名稱,無實質性內容。

控告和檢舉規則是處理實名控告和檢舉,規定相關規則,包括檢舉人的權利和義務。控告人享有下列權利:

1.檢舉、控告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被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

2.申請與指控有關的工作人員回避。

3.檢舉、控告受理機關和辦理檢舉、控告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

4.如果他們的合法權利因指控而受到威脅或侵犯,他們可以申請保護。

5、檢舉、控告嚴重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

6.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投訴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全部資料和證據,對控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誇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2、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

3、接受黨組織和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

4.對反饋處理結果保密。

5.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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