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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輯視頻是否添加音樂侵權?

剪輯視頻加音樂侵權看情況:

1.如果是授權使用,屬於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權。

2.如果未經授權使用別人的音樂制作視頻,就是侵權。

侵權行為如下: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的;

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中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送現場表演或者錄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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