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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國際法中外空物體造成損害的責任制度

聯合國1966年通過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規定,各國在外層空間的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第壹,空間對所有國家開放,在空間進行科學研究、旅行和其他活動的機會是平等的,但目的必須是為全人類謀福利和利益。其次,沒有壹個國家可以在太空中畫壹塊,然後說“是自己的”。外空不是無主的,任何國家都不能通過占領或任何其他手段來主張主權。第三,不應將空間變成軍事舞臺,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堅持非軍事化原則。其他原則包括:太空活動應遵守國際法,任何國家的宇航員都應得到援助和救援,發射國應對太空活動造成的損害承擔國際責任,發射國應對發射到外層空間或其他天體的實體及其人員保持管轄權和控制權,在太空開發方面開展國際合作。

空間法屬於國際法範疇,是現代國際法的壹個重要分支。世界上第壹顆人造衛星發射後沒幾天,聯合國大會就通過決議,提議* * *研究制定壹套監督制度,隨後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以下簡稱COPUOS),其任務之壹就是研究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COPUOS是制定空間法律的主體。1962年,COPUOS成立了壹個法律小組委員會,起草與外層空間活動有關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目前,已經制定了五項關於外層空間活動的國際公約。這些公約確立了人類在外層空間活動的基本法律原則,初步建立了四項基本的空間法律制度,即空間救援制度、損害賠償制度、空間物體登記制度和國際合作制度。

中國的航天發展法主要是參加壹些國際公約。1980年6月,中國首次派觀察員代表團參加了聯合國外空委員會第23屆會議。同年11月3日,聯合國正式接納中國為該委員會成員。此後,中國參加了聯合國外空委員會及其科學和法律小組委員會的歷屆會議。1983年和1988年,中國先後加入了聯合國制定的《《外層空間條約》》、《救助協定》、《責任公約》和《登記公約》,並嚴格履行了相關責任和義務。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航天技術的提高,航天發展即將面臨許多新的問題。自從開展空間活動以來,人類已經發射了大約5000個空間物體。根據國際公約的規定,各國在太空開發中都要遵守,所以中國的航天器也是按照相關規定發射的,美國、俄羅斯等國當然會監控,但不會幹涉或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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