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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民法典中婚姻編纂的基本原則

法律主觀性:

1.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信用,信守承諾。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中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是什麽?婚姻無效,是指雙方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或者不履行法定結婚手續而締結的婚姻,不具有法定婚姻的法律效力。無效婚姻作為壹項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非法婚姻問題的。《民法典》規定,下列情形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婚姻效力的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可見,婚姻無效有幾種情況。滿足其中壹個條件,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婚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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