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在該規定中,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分為兩種:壹種是律師自行調查取證,壹種是律師申請調查取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向當事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行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範圍與律師的代理地位有關。壹般來說,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擔任原告代理人時,調查取證的範圍比較廣。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類型因標準不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證據使用階段的不同,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內容可分為三類:1、立案階段: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資格、資質信息;2.審判階段:與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3.執行階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