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的和解:
1.自我和解
雙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後達成和解。
檢察院可以向符合和解條件的公訴案件當事人提出和解建議,告知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必要時提供法律咨詢。
促進和解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當事方提出申請,法院可以主持當事方之間的協商,以達成和解。
綜上所述,適用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涉嫌相關法律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文章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227條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