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配權力以建立正義。這就是法律在實現分配正義中的作用。它包括將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和具體化為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並實現社會合作的資源和利益及負擔的權威和公平分配。在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中,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是根本的和決定性的。在民主國家,關於基本權利的分配正義原則的實施通常由人民選舉的立法機關來進行,因為基本權利和義務涉及人民的財產、個人自由和人格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因此,國家權力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可以施加什麽樣的義務和責任,這就成為分配正義的核心問題。當壹個社會成員違反了分配正義的原則時,矯正正義或訴訟正義就發揮作用了。這就造成了懲罰和賠償的問題。
第二。懲惡揚善。這是法律實現正義的壹個方面。以刑罰為代表的法定刑的基本目的無非是報應和預防。因果報應是通過懲罰罪惡來表達正義觀念,恢復社會心理秩序。犯罪,總的來說,既是壹種觸犯法律、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也是壹種違背正義觀念的邪惡行為。因此,出於正義的要求,我們應該對惡的行為作出否定的評價,而對善的行為予以贊揚。這是基於道德要求的正義概念的應有內涵。在懲罰理論中,有三個基本問題,即懲罰的原因、懲罰的對象和什麽是適當的懲罰。這些問題都表明,懲罰具有維護正義的功能。
第三。賠償損失以恢復正義。如果說懲惡是基於道德正義,那麽賠償損失就是功利正義。在平均正義方面,法律不僅懲罰邪惡,而且試圖在合同和侵權方面補償受害者的損失。這種賠償通常以損失的大小為標準,沒有過多考慮或思考侵權人是否有過錯,過錯程度與賠償金額是否有必然聯系,賠償費用是否由自己支付(如國家支付的行政賠償)。基於賠償的補償性責任主要是恢復分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