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結婚生孩子違法嗎?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反生育規定的情形,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壹)多生壹個孩子的,按二至四倍征收;
(二)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按前壹個子女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的,按0.5倍至1倍征收;
(四)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生育第壹個子女已滿六個月,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0.5至1倍的比例征收;
(五)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按壹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二、《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違法生育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以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註銷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規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斷、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拉客或者行賄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雖然法律上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父母違法生育需要追究相關行政處罰,計生部門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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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