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限是表意人選擇的事實,作為控制意思表示效果發生或消除的手段,是確定在未來發生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意思表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點:
時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用於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持續的時間。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在確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當事人可以在意思表示中約定某壹日期或期間,並利用該時間確定權利義務的發生或存在。如果合同約定“自2003年5月4日至2003年6月65438+同年2月31終止”,則屬於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雖然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溝通的意見》第76條的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終止,這表明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
在實踐中,同壹事實是否應視為期限或條件,必須以必然事實或偶然事實為依據。
1.條件是不確定的偶然事實,期限是確定的必然事實。
(1)周期確定,到達不確定。比如“壹到60歲生日就送壹臺電視”。雖然60歲是確定的,但是人的壽命是不可預測的,能不能活到60歲是不確定的,是偶發性的。
(2)不確定的時期和不確定的到達是條件。比如能不能通過司法考試不確定,什麽時候能通過就更不確定了,所以很明顯是壹個條件。
2.條件是否真正達到還不確定,最後期限壹定會到來。
(1)的周期是確定的,事實的發生也是確定的。比如“今年9月9日”是截止日期。
(2)期限不定,到達確定,就是期限。比如“我臨死的時候會給妳壹樣東西”。雖然很難預測我什麽時候會死,但是人總會死,末日總會到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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