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國防資產管理機構。國家建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或委托有關部門行使國防資產管理職能,負責國防資產的運營、使用、保值和增值,如美國的聯邦自然資源開發局和原子能委員會;
意大利國家參與部和部際經濟規劃委員會;法國國有經濟部門最高委員會、經濟事務部和預算部;日本政府財務省財務局及其附屬的國有財產壹般受托人等。
3.建立評估和監督制度。包括國防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轉讓和資產核實的原則、標準、程序和具體方法。
4、實行分類管理。對不同類型的國防資產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使其在不同領域發揮國防效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非經營性國防資產,由各級國防行政部門和軍隊主要負責使用和維護;對於經營性國防資產,由政府或軍隊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直接委派企業領導成員進行管理。
擴展數據:
中國的國防資產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統壹領導下,由國防和軍隊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防領導體制進行管理。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的產權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防資產管理問題日益突出。
為適應新的形勢,國家逐步建立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明確了國有資產和國防資產的管理職責,越來越重視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綜合手段管理國防資產。
1988 1、國務院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局,行使包括國防資產在內的全部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能;1990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
1994年7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聯合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這些規定和措施使中國的國防資產管理進壹步走上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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