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對國內外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的比較分析,綜合考慮目前國內外國家或地區對國際貨運代理的立法現狀,結合我國司法界和本行業對其業務和職能的界定,筆者建議在現有法律框架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國際貨運代理行業誠信法。
並明確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定義、範圍、職責、監管機構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解決當前該行業業務管理中存在的管理機構多元化、法律規定不統壹等問題。
2.保持國家政策的連續性:是指除了保持國家政策的壹定穩定性外,更重要的是采取更加靈活的措施,以適應未來業務發展的需要。
比如審批制改為註冊制後,標誌著行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逐漸走向成熟。但由於很多企業還處於起步階段,競爭實力有限,企業經營不規範。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對中小貨代企業進行壹定程度的保護,不能讓其完全暴露在激烈的競爭中。
3.加強國內外貨代企業的合作:國際貨代系統的風險無法避免,但企業之間的合作可以減少內耗,避免陷入單打獨鬥、分散經營的局面,可以有效降低貨代業務的風險。
通過建立行業間慣例,要求加盟商遵守,使加盟商和加盟商在經營理念上保持壹致。特許經營模式給了特許人和受許人壹個互利的機會。特許人不需要資金投入就可以擴大規模,加盟商可以得到大企業的支持和扶持。
此外,外資貨代企業的進入對中小貨代企業來說既是壓力也是發展機遇。國外貨代企業有很多優勢,比如資金雄厚,網絡成熟,管理經驗優秀,但剛進入中國,對中國國情不太了解,急需本土企業的幫助。
中小貨代企業可以與有壹定實力的國外貨代企業開展合資、合作經營,走合資、合作之路。在合作過程中,企業可以學習先進的管理方法,優化供應結構,拓寬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從而達到擴大經營規模,增強競爭實力的目的,最大程度地規避貨代業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