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理論基礎:①自我決定和自我約束。合同的債務人只對願意受自己約束的對方承擔違約責任。(2)維護合同當事人的索賠權和抗辯權的平衡。
第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和第74條規定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法定條件滿足時,合同債權人有權向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2.生意不會破壞契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和《城市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在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變更(因買賣、贈與、繼承或者企業合並)的,原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繼續有效,即新所有人依法承擔原租賃合同。
3.(建造合同)分包商的連帶責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代表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向被告提起訴訟。”
4.違法分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單壹運輸合同。《合同法》第313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壹運輸方式運輸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負責。損失發生在某壹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註意的是,在多式聯運合同中,實際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相對性問題並未被打破(《合同法》第3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