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方式?
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財政和稅收。
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條規定。
4.驅逐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5.強制遣返。《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6.強制隔離治療。《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7.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2條規定。
8.強制扣繳。《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9.強行返回。《土地管理法》第43和52條規定。
10,強制拆遷。《城市規劃法》第40和42條規定。
11,沖抵付款。海關法第37條規定。
12,強制拍賣。《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壹種制裁,而行政強制不是制裁,也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目的,本質上是壹種強制行為。當對方當事人開始履行或者承諾履行行政決定或者義務時,應當停止執行措施。
2.目的不壹樣。
行政強制的目的是督促被脅迫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懲罰行政違法行為。
3、實施機關不同。
行政強制主要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實施的,但行政機關實施的除外;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實施。
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不是壹回事。事實上,行政強制的前提條件並不壹定是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處罰,可以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進行任何行政處罰。比如,對於搭建違章建築的當事人,通常沒有處罰。所謂處罰,就是強制拆除違章建築。
在我國,對行政相對人不配合執行的規定非常嚴格。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程序壹樣,會強制執行。這時候就要註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了。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予以暫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予以暫時控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