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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簡介

事實上,現行法律法規中有很多反就業歧視的條款。比如《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就業歧視依然普遍存在,已經成為壹種痼疾。

原因是法律不是萬能的。當就業歧視成為壹種普遍的“集體無意識”,法律必然陷入“法不責眾”的尷尬。根據《就業促進法》,勞動者遇到就業歧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者遇到就業歧視時,往往選擇忍氣吞聲,而不是花時間和精力與用人單位爭執。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是必要的,但要想徹底消除就業歧視,還是要把努力放在立法之外。

首先,政府率先垂範。打擊就業歧視,必須發揮政府的“風向標”作用。多年來,報考公務員的年齡限制壹直是“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於是,很多企業紛紛效仿。政府應率先遵循“最低限度足夠”的原則,取消不必要的就業門檻,並發揮主導作用。

第二,加強科普宣傳。前幾年,企業在招聘員工時,經常會談到乙肝色變,其實很多慢性病既不傳染,也不影響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很多慢性病可以通過藥物控制,保證患者正常履行職責。有關部門要加強科普宣傳,引導用人單位正確認識疾病,不能盲目剝奪勞動者的就業資格。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歧視職工。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招工、就業、晉職、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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