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包括:①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執行;(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④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
(3)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平、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4)勞動保障監察的方式:①進入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檢查前,勞動檢查員應告知用人單位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和方法。(2)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檢查情況。(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發出調查詢問。④通過錄音、錄音、錄像、照相或復印等方式收集相關信息和資料。⑤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審計。⑥法律法規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5)勞動保障監察的程序包括:
①日常監測
日常監察是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和投訴。
(二)備案監督
立案監察是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員在日常勞動保障監察活動中或者根據舉報人的舉報,發現用人單位可能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依法進行查處的勞動保障監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