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元素。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正常活動,賄賂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要素。受賄罪客觀上表現為在經濟往來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或者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3.主要元素。受賄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受賄罪;
4.主觀因素。受賄罪主觀上具有故意。
受賄罪的追訴期限:
1.受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追訴期限為五年;
2.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十年;
3.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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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9條
受賄罪是行賄犯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第390條
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行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