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聯系主要表現在:(1)在調整對象上有壹定的重合,勞動法調整的壹些社會關系也在壹定程度上受到民法、經濟法或行政法的調整。比如民法中壹些體現合同壹般特征的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用來規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也是企業法調整對象的壹部分;勞動行政關系具有經濟管理關系和行政關系的屬性,當然要遵循經濟法和行政法規定的經濟管理關系和行政關系的壹般規則。(2)要遵循的壹些原則是相同的。例如,公平與效率的協調應體現在民法、經濟法和勞動法中;民法和勞動法應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3)調整方法可以是有條件通用的。勞動法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吸收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的壹些調整方法,如賠償損失、罰款、行政處分等,可以作為追究勞動者法律責任的手段。
主要區別在於:(1)調整對象不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壹般是分開存在的;經濟法調整為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幹預而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宏觀調控關系、市場調節關系、競爭關系和其他微觀經濟關系;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之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壹方是公民,另壹方是法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始終是行政主體;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內部組織及相關人員、農民和公民;勞動法的壹方必須是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勞動所有者),另壹方必須是作為勞動組織的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3)基本原理不同。即每個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獨特的基本原則,如契約自由等民法原則,平衡協調原則等經濟法原則,權責公正統壹原則,依法行政、行政統壹等行政法原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特有的。(4)法律屬性不同。民法是私法,行政法屬於公法範疇。經濟法和勞動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屬性,但經濟法側重於國家對經濟的幹預,而勞動法則強調對勞動者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