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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違法行政行為的認定。

(1)事實依據不合法。包括事實沒有事實依據,主要事實不真實;主要事實不完整或不連貫;全案主要事實沒有必要證據支持,缺乏可信度;主要證據不真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缺乏關聯;取證的方式方法不合法。

(2)法律適用錯誤。具體錯誤有:應適用本法而適用另壹法,應適用本條款而適用那條款;法律或法律規定適用不足是指在應當適用多項法律或規定時,行政主體不能完全適用;適用法律或者法律規定時,適用無效依據;適用尚未生效的法律。

③程序違法。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組成的行為過程。根據其構成要件,程序違法的表現形式可分為:步驟違法;方式違法(未采用法律規定的方式、采用法律的方式或方式適用不足);違法命令(如先聽後決;裁決前取證等。);時間限制不合法。

④行政越權。在我國,行政越權是指行政機關超越職權的行為。主要包括:行政主體未經授權行使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定權力;行政主體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可以分為縱向越權和橫向越權,兩者都是行政系統內部的越權行為。縱向越權包括下級擅自行使上級機關的法定職權和上級行使下級的法定職權;橫向越權包括交易性越權和地理性越權。行政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行使壹把手的職權,在級別上可以視為越權。如果沒有層級關系,在事務層面可以歸為越權。

⑤內容違法。行政行為在內容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否則在內容上就是違法的。內容違規包括:1)權利的授予和義務的設定沒有法律依據。2)權力和權利的授予以及義務的設定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度,也稱為“自由裁量權的超越”,主要包括: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使用法律沒有規定的執法手段;超出法律規定或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授予權利;行政決定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限。3)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抵觸。

(6)濫用權力。主要表現為:行為因動機和目的不當而偏離法定目的和利益;非法對價導致行為結果失去正確性;任意無常,違背同壹性和平等性;強迫別人去做是違背客觀性的;不當延遲或遺漏;步驟和方法不當等。

7 .行政失職。包括違法行政不作為和其他失職行為。具體表現為: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沒有回復;過失不履行,是指行政主體因某種主觀過失在法定期限屆滿時仍不履行法定義務;不正確的性能;不適合表演;表演不完整;性能延遲;明顯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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