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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魏晉南北朝時期主要法律形式的變化

魏晉南北朝時期,前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進。當時的法律法規已經不同,文體的出現和文體的使用成為變化的主要內容,尤其是刑名法的出現意義深遠。(1)定律的發展和代碼結構的變化。法律仍然是這壹時期法律的主要形式。變化較大的是代碼文本樣式的邏輯結構。第壹個是著名例子法則的形成。呂薇將《漢書九章法》第六章改為《刑名篇》,這在整個法律中是第壹篇。《晉律》分為兩部分:刑名和律法。到北齊時,刑名與晉律法合並為壹條,被命名為名例,居法條之首。《名例法》集中體現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則,類似於現代法典的壹般原則。第二是代碼的內容趨於簡單。魏的新法是以韓的《九章法》為基礎的,共有十八章。晉律和北魏律都是二十條;北齊律最終確立了十二條的體例,完成了自漢律以來中國封建法典由繁到簡的改革進程。(2)順序的發展變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秩序和法仍是法的主要形式,但其內涵開始與秦漢時期不同。法律是固定的規範,秩序是臨時的法律。對違反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3)取代家庭。曹魏時期,分支是當時的主要法律形式。到魏明帝制定“新法”時,按性質劃分為法律、命令。作為壹種獨立的法律形式,科學正在衰落。北魏中期,格取代了克,成為壹種補充的法律形式。北魏後期至北齊初期,以案代法成為當時的主要法律形式。隨著北齊法的頒布,法重新獲得了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案則與法並行,但又恢復了法的地位,在沒有實在法的情況下,暫時作為量刑的依據。(4)公式的外觀。西魏文帝時期的大壹統體例的編纂,成為隋唐以後四大基本法律體例之壹的“體例”的前身。

此外,這壹時期還沿襲了自漢代以來的“比”與“義”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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