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受理費,案件處理後,如果申請再審被駁回,費用不予退還,以懲罰申請再審權的濫用;如果結果是申請再審理由成立,案件改判,法院將全額退還申請再審人費用,並將申請再審視為申請再審人的壹項訴訟義務。制度化,對於當事人來說,申請再審是自己的訴訟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從而珍惜自己的權利,有效減少不合理訴訟和申請再審權的濫用。而且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再審的案件,90%左右是經過審查確認無誤,駁回再審申請的。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向申請人收取壹定的費用是合理的、必要的,也可以增強辦案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通過對我國現行審判監督程序的現實和理論的審視,以及對重構再審程序的價值取向的分析,我們應當充分考慮將程序正義、效率和穩定註入再審的設計和運行之中。同時應考慮到“中國需要有自己法理學的法律,能夠在壹系列基本原則、概念和形式上與現代國家的法律相銜接。這種規律可以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在適應發展的前提下,處理好壹般與局部的關系。”①
但是,由於審判監督程序是壹種“人為的制度”,很難擺脫人為制度的固有局限。完善再審程序應當完美實現法律穩定性與法律真實性的統壹。再審是對既判力的挑戰,也是對訴訟中不誠信行為的懲罰。我國審判監督程序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相信,在正義的陽光下,在秩序的雨露下,在利益的春風下,它會成長。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審判監督程序壹定會出現合理有序的新局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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