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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藥品管理法》的空間效力和客體效力。

藥品管理法法制宣傳講座筆記

第壹節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年月日頒布。

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頒布,並於年月日實施。年月日,國務院以第號命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同年月日實施。

《藥品管理法》和《實施條例》是調整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壹切社會關系。它是藥品活動所遵循的根本法律,任何與藥品有關的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藥品管理法第* * *章。

第二節壹般規定

藥品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就是法律的效力範圍,壹般來說包括空間效力、人的效力和時間效力。

(1)空間效力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即在中國境內,而不是某些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對人的作用也是對物的作用。也就是這個法律對什麽樣的人有效。藥品管理法只對從事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有效。這些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藥品研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在我縣主要針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鄉村診所等給藥單位和藥品服務員有效。

目前有* * *藥品經營企業(集體經營者、連鎖企業、批發企業和個體戶),縣級醫療機構(包括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衛生科、門診部),上述單位* * *有藥品從業人員。我們縣沒有藥品生產企業。

(3)時效是指本法生效的時間。《藥品管理法》於年月日生效。《實施條例》於2006年7月1日生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不具有溯及力,即新法不能調整法律生效前已經發生的事實和行為。藥品管理職責分工(執法主體)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以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工作。這些部門主要包括:(1)價格主管部門——相關藥品價格。

(2)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證書的吊銷、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的同意、衛生部指定和處方藥的介紹性出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 *的制定()。

(3)中藥管理部——中藥材、中藥飲片科研。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工商登記、藥品廣告和藥品回扣的處罰等。(5)設立海關-藥品進口口岸。

(6)國務院綜合經濟部門(發展改革委)-醫藥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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