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又稱仲裁,是指爭議雙方自願將爭議提交給不相關的第三方進行判決或裁決的法律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當人們的合法經濟權益受到損害時,他們必須尋求解決辦法。仲裁是解決爭議、保護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之壹?。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承認仲裁的法律地位,仲裁被廣泛用於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199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法律的形式將仲裁確立為解決國際國內民事經濟糾紛的法律制度。
仲裁的適用範圍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合同糾紛是指因履行各種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包括各種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海事糾紛,以及涉外、涉港澳臺的經濟糾紛,以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產權糾紛主要是指因侵權引起的糾紛,如產品質量責任、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等。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爭議或糾紛: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仲裁的特點
長度協議仲裁。提交仲裁是基於雙方的意願。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載明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清楚地寫在仲裁條款中。仲裁條款的標準寫法如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汕頭仲裁委員會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樣,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不受等級管轄或屬地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受所涉主題或地區的限制。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辦案,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3、最後的決定。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程序具有更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當事人能夠依法選擇仲裁員並申請仲裁員回避的;可以約定仲裁程序:仲裁可以采用和解和自願調解。
5.仲裁員應從公正、正直的各行業專家、學者中聘任。仲裁員為兼職,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員之間沒有固定的人事關系,更好地保證了裁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6.仲裁裁決是強制性的。仲裁裁決壹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壹方不履行裁決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參考資料:
/vwararticle/zccs/2008/822/08822019484463 . 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