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的法律思想以“存義滅人欲”為核心,在總結先秦以來各種唯心主義思想因素的基礎上,朱以儒家思想為核心,融合了道家的宇宙構成、萬物化生論和佛教唯心思辨哲學,建立了完整精致的客觀唯心主義哲學體系,從而把二程的理學發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Xi的法律思想主要通過論述理學來體現,如:禮是正義的“節”,“法是天下之理”;“維護正義,消滅人類欲望”;“對”與“對”交替,“比用法更深”。朱主張以禮德治刑,但他也主張“嚴為本”的司法理念。壹、改革論與因勢利導的改革主張朱運用區分“義”與“人欲”的方法來判斷歷史。他以繼承儒家道統為己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時弊,重建“義”的盛世。需要指出的是,朱看到極端尊君的弊端並加以改進,並非壹無是處;但他堅持“君為臣”的神聖原則,使他陷入矛盾之中。在“禮與刑”的關系上,朱作出了新的論述,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註意到了“政”與“刑”、“德”與“禮”的內在聯系。其次,從體育的角度,研究道德、禮、政、刑之間的外部關系,將其納入“天理天理,滅人欲”的軌道。朱的“德”是壹種心理上的道德品質或善良。在“政刑”與“德禮”的關系上,他認為兩者都是“義”的產物,是統治者進行統治的方法和工具,其目的是“存義滅人欲”。所以兩者在本質和目的上是壹致的,沒有區別。三、朱的“寬嚴相濟”思想朱在執法上的“寬嚴相濟”思想,體現在訴訟程序問題上,就是要求提高審判的效率和質量,即“用刑明而不離獄”他主張選拔和培訓司法官員,以改變這種狀況:“那些要清理監獄的人,就是選擇在各縣治理監獄的官員的人”。“嚴為本”執法在審判活動中的另壹個體現,就是要求在審判中直接貫徹封建宗法等級觀念。總之,在朱看來,只有當執法是“嚴為主,而寬為輔”時,統治階級的“懲罰”才能得到正確的實施。朱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對“三綱五常”的維護。強化封建倫理道德的要求,將其作為官方哲學,進而成為封建社會統治政治、法律、道德、藝術等上層建築領域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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