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非法人團體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三)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創辦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非法人團體可以確定壹人或多人代表該團體從事民事活動。
(五)非法人團體有下列情形之壹解散: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投資者或創始人決定解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團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7)非法人組織的責任是無限連帶責任,與法人的有限責任完全不同。這是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的根本區別之壹。無限責任的特點是,當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超過非法人組織所擁有的財產時,投資人或創辦人不僅要接受出資損失的事實,而且要以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清償債務,還應以其全部其他財產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而不是像法人那樣只限於出資的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的責任除外)。
(8)承擔非法人組織債務的主體是出資人或創辦人。當壹個非法人組織成立時,它有自己的投資者或創始人。所有投資人或創辦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壹百零三條非法人團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非法人團體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投資人或者發起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零五條非法人團體可以指定壹人或者數人代表該團體從事民事活動。
第壹百零六條非法人團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投資人或創辦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零七條非法人團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壹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除本章規定外,參照本篇第三章第壹節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