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犯罪記錄證明壹般應包括行政犯罪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其中,行政犯罪記錄包括被判處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隔離和戒毒的記錄,刑事犯罪記錄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記錄。但警告、罰款等輕微違法記錄尚未按規定作為內容發布。證明有犯罪記錄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有罪判決為依據,有違法記錄證據的,應當以公安機關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得用於訴訟和仲裁。縣級公安機關治安大隊是受理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出具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關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司法處理和軍事查詢除外。辦理地點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服務大廳。我需要帶身份證。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需出具指紋委托書、申請人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聯系方式方可辦理。因交通違法收到的警告、罰款等輕微違法行為,不屬於開具違法記錄證明的單位。
法律依據
《公民無犯罪記錄證明出具暫行規定》第六條出具證明的註意事項:(1)公安機關出具公民無犯罪記錄證明時,必須由主管民警認真調查核實,確保證明的準確性。出具證明被證明對象有犯罪記錄的證明時,必須以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勞動教養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文本為依據。(2)住所地派出所只有壹般的“前科”記錄,如內部工作材料、公安內網信息等。,且在尚未取得有效法律文件時,不得作為出具證明的依據。在全市公安機關範圍內可以取得相關證據的,辦案民警應當進行調查,不得借故拒絕,並根據調查結果出具證明;本市公安機關無法取得證明對象有效違法犯罪記錄的法律文書文本的,辦案民警可以提供線索,口頭告知申請人前往有條件提供證明的單位。(三)證明事項應當對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區分“有犯罪記錄”、“違法記錄”、“違法犯罪記錄”的具體要求,不得擴大證明範圍。(4)認證對象在16周歲以下期間因輕微違法行為被罰款、警告或未被處罰兩次(含兩次)的記錄不計入認證。除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記錄外,未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壹般交通違法行為不納入認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