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法庭審理的程序:
1.審判前的準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法庭審判;
3.判刑和服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如下:
1,社會影響重大;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就是案件事實簡單明了,爭議不大,社會危害不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表明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即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和案件的是非基本壹致。責任之爭和訴訟標的不存在原則性分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6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由合議庭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第217條
簡易程序的審前準備適用於案件的審理,法官應當就指控的犯罪事實詢問被告人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