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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意義

1.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得到界定,並得到特殊和優先保護。

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門法律中,要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的特殊權利。因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第壹款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其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照顧,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提高未成年人的整體素質。

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受教育權已經成為壹項基本人權。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從某種意義上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程度和深度決定了未成年人的人生發展。對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第壹章總則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

有了這些規定,農村、貧困地區、民族地區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難輟學的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政府機構及其人員、學校和家庭忽視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將是違法的。

3.明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增強了法律的針對性。

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強調特殊和優先保護,意義重大。這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壹般原則,也是貫穿整個法律的壹條連接線,體現在新修訂的法律的所有章節中。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壹些規定:

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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