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法律規定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商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2.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建築公司法人的職責:
1,研究決定公司經營管理和經濟決策,負責公司重大經營管理和經濟決策;
2.研究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和技術、經濟、財務負責人;
4.研究決定《公司法》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5.堅持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積極支持公司總經理全面掌握公司的日常工作。
6、積極支持總經理實現目標和統壹指揮生產經營。
7.堅持改革,轉變觀念,經常開展調查研究,不斷了解新情況,及時發現新問題,為總經理解決問題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8.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檢查決議的執行情況。
綜上所述,在建築公司中,法人具有很高的地位和核心權力。建築公司作為法人的責任包括經營管理公司,簽訂各種施工合同,監督公司股東的行為,授權他人辦理業務相關事宜。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依法進行的分包活動。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