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考核合格。經審查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
擴展數據:
項目檢查的主要任務是依據既定的項目計劃、資金計劃、執行程序和技術標準,規範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操作技術,監督實施進度,檢查分析項目效益,總結經驗,進而指導項目建設。包括七種形式:
1,計劃檢驗。?
2.檢查資金。
3.過程檢查。
4.數量檢驗。
5.安全檢查。?
6.設備檢查。
7.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