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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條件

(壹)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二)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三)以土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四)經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五)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和允許建設範圍,並予以核發。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區位等規劃條件, 擬出讓土地的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並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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