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四。申請行政許可的條件(1)建設項目1,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2、建設項目設計的審批;3.獲得土地所有權文件。需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清單(1)建設工程(含永久建築、臨時建築、維修工程)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表(建築);2.與規劃管理相關的施工圖(壹式四份及電子文檔);3、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勘測技術報告(含電子文檔);4、使用土地的相關文件;5.申報單位(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交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規的壹項或多項審核意見)。辦理流程1,窗口預審受理;2、承包人現場踏勘,提出初步意見;3、會審批準,做出決定;4、同意的,辦理檔案預登記手續,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同意的,發布通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