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資產:凈資產1億元以上。
2.企業的關鍵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壹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其中建築工程壹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0人,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證上崗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師、造價員、勞務人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5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五年承擔過以下4類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 1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或2地上18-24層的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00m的1結構工程或高度80-100m的2結構工程(不含);
(3) 1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或2個建築面積2-3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承包資質標準:
1,企業註冊資本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三年年均工程結算收入在15億元以上;
4.企業其他條件均達到壹級資質標準。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的壹系列相關內容,必須按照相應資質的內容嚴格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壹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