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功能如下:
1,選民登記;
2.戶籍;
3.兵役登記;
4.婚姻登記;
5.錄取和就業;
6.辦理公證業務;
7.去邊境管理區;
8.辦理出境申請手續;
9.參與訴訟活動;
10,報考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駕駛證;
11,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12,辦理個人征信事務;
13,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14,辦理乘坐民航飛機手續;
15,入住酒店;
16.提取匯款和郵件;
17,寄售物品;
18,辦理其他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三條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破損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