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權利基礎不同:物權請求權基礎是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基礎是事實占有。
3.功能不同:物權請求權在於恢復物權的完善狀態,保護已被法律確認的物權關系,維護社會的法律秩序。占有保護請求權在於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使占有人繼續保持其占有狀態,維護社會安寧與秩序,不涉及占有權利的歸屬。
4.舉證責任不同:物權請求權人必須證明自己享有相應的實體權利,占有保護請求權人只需證明占有事實。
5.是否適用於預定期間有所不同: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主張占有和返還原物的權利消滅,主張財產的權利不受預定期間的限制。
排除妨害和排除妨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在適用範圍、義務主體和責任功能上有明顯的區別。首先,排除妨害的適用範圍比妨害更廣,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造成障礙,可能造成也可能不造成實際損害的情形。而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並且在後果上已經出現了某種結果狀態。其次,排除妨害義務的主體比排除妨害的主體更廣,不僅包括實際侵權人,還包括具有某種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但是,排除妨害的義務主體僅限於實施侵權行為的實際侵權人。此外,排除妨礙主要是侵權責任的壹種預防方式,不要求實際損害已經發生,也不以填補損害為目的,而是起到預防可能損害的作用。相比之下,排除妨害不是侵權責任的壹種預防方式,權利人主張排除妨害應當具有壹定的結果狀態,已經造成某種輕微的實質性損害,且仍處於持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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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物權,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