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申請保險,也是負有繳納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要求成年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投保。
(2)被保險人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兒童,但如果是兒童,必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投保。
(3)受益人是指人壽保險的死亡賠償金的領取人。對於人壽保險,需要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將獲得身故賠償金。
2.以他們的定義可以看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險人之間應該存在保險利益關系,即壹定的利益損失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債權人和債務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壹人,也可以是兩個不同的人或三個不同的人。
3.舉例說明:
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的另壹方,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壹般具有相同的利益。
就個人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壹般是家庭成員或近親屬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贍養關系。這就涉及到保險發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壹——保險利益原則。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
例如,於霞是他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考慮到萬壹不幸發生意外,妻子和年幼的孩子會有經濟困難,他可以為自己投保身故險,以妻子或孩子為受益人。他也可以為妻子投保養老保障或年金保險,這樣她老了,可以領取全職的保險金或年金作為生活補貼。當然,於霞也可以為還在繈褓中的孩子投保健康保險和教育基金保險,讓孩子生病或上學時得到經濟保障。於霞還可以為自己購買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可以報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是自己。
壹般來說,個人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家庭中的主要收入來源,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其他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
調整保險活動中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重要民商法,是國家對保險企業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
保險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壹般見到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生前的遺產用於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有權利,不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受益人的受益權取決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仍然活著。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受益人的權利應當返還被保險人,或者由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新的受益人,受益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超過兩年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返還給其他有權享有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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