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應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條例實施兩年後,需要繼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及其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由州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公布。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決。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的事項包括: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規範的事項;(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據本條第壹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超出上述事項範圍的,繼續有效。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應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條例實施兩年後,需要繼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