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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判決書將出爐。辛負刑事責任嗎?

在我國,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只能是法定義務。劉鑫只是對江歌承擔法律義務,所以不構成犯罪。

在日本刑法理論中,違反道德義務被視為構成犯罪的情形之壹,違反道德義務可能構成犯罪。2065 438+0165438 10月3日,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東京遇害,激發了中國人的道德觀。壹百多萬人為此案請願。但劉鑫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還有待梳理。?

1.?在案件審查中明確劉鑫的刑事責任,首先要明確本案的事實。《中國日報》援引日本新聞網的報道稱,劉鑫和江歌回到共同居住的公寓時,“在公寓樓門口發現了陳世峰等人,於是三人發生了爭執。江歌讓劉新先回自己房間,在外面和陳世峰單獨談談。陳世峰拔出隨身攜帶的刀,刺向江歌的頸部和胸部,導致江歌失血過多而死。”。?劉鑫在(江歌遇害的公寓外)接受采訪時表示,他承認江歌的死與他有關,但當時沒有鎖門。另外,劉鑫表示沒有聽到江歌的呼救。但看過案卷的徐靜波表示,在整個案件中,“尤其是江歌被害的過程中,劉鑫負有很大責任。”因此,筆者對劉鑫沒有聽到江歌求救,沒有關門的說法表示懷疑。由於日本警方尚未披露完整案情,本文僅根據上述情況進行假設性分析。劉欣是否有義務為劉欣幫助姜,劉欣是否有幫助的義務?這個問題的答案決定了劉鑫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2.?關於劉鑫的救助義務,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01 ?劉鑫對江歌只承擔道德義務,不承擔法律義務。法定的救助義務來源於法律(法理)的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就不承擔義務。所以劉鑫沒有幫助江歌的法律義務。但是,“我沒有殺博仁,博仁卻因我而死”。江歌的死雖然和劉鑫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在道德上還是應該受到譴責的。02 ?劉鑫對江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論文推送文章《法學家談江歌案:面對冷漠,法律真的無能為力嗎?筆者認為目前的證據不能認定劉鑫的刑事責任,但可以在民事上向劉鑫主張賠償。03 ?劉鑫有幫助江歌的法律義務,持幫助而不幫助江歌是刑事犯罪觀點的人認為劉鑫的行為使江歌陷入危險。由於第壹行為是法定幫助義務的來源之壹,劉鑫對江歌負有法定幫助義務,應當幫助而不幫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分析劉鑫不構成犯罪。就刑事部分而言,目前不能認定劉鑫對江歌有法律上的幫助義務,很難認定劉鑫的刑事責任。首先,本案的兇手是陳世峰,劉鑫沒有做任何積極的事情,劉鑫不可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那麽,昕是不是犯了不作為呢?如果不作為要構成犯罪,就意味著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拒絕履行法定的協助義務。即不作為犯罪是基於法定的救助義務,沒有法定義務不構成犯罪。

4.?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但根據刑法壹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有三種:壹是法律規定的積極義務,如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二是職業義務,如警察、消防員的救援義務;?三是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如簽訂合同產生的義務;?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總結:就江歌案而言,江歌與劉鑫是朋友關系,劉鑫不是特定職業的從業人員,不適用第壹、第二項義務;江歌與劉鑫沒有任何約定,故不符合第三項義務;劉鑫唯壹能承擔的是第四種,即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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