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22年江蘇省最新病假基本工資
(壹)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所在崗位(職務)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並應當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作為協商結果。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
按照上述原則計算的節假日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勞動法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
職工在醫療期間,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並按醫療保險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雙方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執行。雙方沒有約定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的,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0.8÷21.75×病假天數=病假期間應付最低工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是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大於10年小於15年為12個月;15年不滿20年為18個月;20年以上是24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為3個月的,累計計算6個月內的病假時間;6個月的,計算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9個月,計算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12個月的,計算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24個月的,計算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