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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病假工資規定

法律主觀性:

江蘇省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 (壹)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的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並應當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作為協商結果。(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按照上述原則計算的節假日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定了工資基數後,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發工資日,而不是統壹的21.75;發薪日是指制度工作日加上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首先,在計算病假工資時,員工的工資(嚴格定義為“員工的工資性收入”)是正常情況下員工實得工資的70%。據此,員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收入”)為“實得工資× 70% ÷ 21.75(天)。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是按照休假時間(6個月)劃分,再按照員工的連續工齡劃分。具體計算方法如下:6個月以內職工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連續工齡< 2年的,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連續工齡≥2年,請病假的話江蘇的病假工資是多少?lt;滿4年的,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請病假的話江蘇的病假工資是多少?lt;8年,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作8年以上的,病假日工資按崗位支付。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在試用期、熟練期、試用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工資。第五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下崗職工的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職工重新就業的,企業應當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或者哺乳被辭退,休長假的,在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發放原工資。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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