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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關鍵用能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采取節能管理措施。公共機構應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並對節能改造後的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能源使用管理:

(壹)根據需要實行區域分時供電;

(二)除有特殊溫度要求的地區外,室內空調溫度設定夏季不得低於26攝氏度,冬季不得高於20攝氏度;

(3)在公共區域推廣應用智能控制設備;

(4)嚴格控制夜間泛光照明和裝飾照明;

(5)對高層建築的電梯進行智能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次數和時間。

第二十八條對公務用車進行管理,嚴格控制車輛數量。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壹)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汙染、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二)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定點加油、定點維護等制度;

(三)建立公務用車油耗臺賬制度,定期統計並公布單車行駛裏程和油耗,實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四)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機動車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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