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承擔省直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查、修改、協調和論證工作,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征求意見工作。
(四)負責省政府規範性文件或經省政府批準的省直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市政府、市政府和省直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負責省政府規章的備案和立法解釋,負責協調部門間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相關工作,組織對省政府規章實施情況的評估。
(五)研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執行、行政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相關配套規章、文件和批復。
(六)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認定,具體指導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工作,組織或參與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協調和指導全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指導行政權力清理工作。
(七)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職責,指導和監督全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案件,為省政府重要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協調省政府涉訴法律事務,代表或參與省政府行政訴訟事務,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聯系商事仲裁機構。
(八)負責及時清理和匯編省政府規章,編輯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匯編,指導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組織省政府規章英文版的翻譯、審查和出版工作。
(九)組織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和對外業務交流的研究和宣傳。
(十)承擔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壹)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