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品行良好,具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未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未被吊銷律師執照,未因違反考試紀律被禁止參加司法考試的中國公民;需要註意的是,為有效選拔法律人才,凡已參加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證書或B類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A、B、C三類)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本科及以上學歷”包括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民辦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畢業證書、成人高等教育系列頒發的學士學位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畢業證書、通過自學考試取得的學士學位畢業證書、教育部承認的遠程教育畢業證書。為慎重起見,鑒於黨校、軍校頒發的本科畢業證復雜多樣,建議咨詢當地司法局司法考試主管部門,確保無誤。
具有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也可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關於自考考生單科成績全部通過,包括畢業論文答辯,但報名時拿不到畢業證,是否可以報名的問題。司法部規定“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全部合格的人員,憑單科(全部科目)合格證明和負責自學報名的教育行政部門(自考辦)出具的證明,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考試合格後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時,必須持有正式畢業證書。同時,根據相關政策,對部分經濟落後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報名條件適當放寬,法學專業也可報名參加考試。
2007年5月至2011,65438+2月31,下列地方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資格條件可放寬至法學專科畢業:
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自治區所轄的縣、旗,自治州所轄的縣;
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3.西部地區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
4.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