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能否隨意攔下車輛取決於以下幾個條件:
(1)對道路上的車輛,包括正常行駛的車輛進行攔停,實施檢查,是法律賦予的權力,也是交警的職責。
(2)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不設崗攔截車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批準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機動車上噴塗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標誌圖案的;
(三)對不符合駕駛證條件、考試不合格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照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維修店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非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
(九)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壹)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號牌的;
(十二)不執行應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如何舉報交通違法行為
1,撥打交通違法號碼122;
2.登錄當地交通網舉報嚴重交通違法專欄進行舉報;
3.或致函交管局秩序處,並請在信中註明違法舉報;
4.可以向駕駛人和車輛註冊地公安交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