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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保護規定

為進壹步規範交警輔警執法中的安全保護工作,預防和減少執勤執法中的人員傷亡,公安部交管局發布了修訂版10 17,明確了執勤執法應分級保護,並詳細規定了道路執法、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涉嫌犯罪車輛攔截檢查、交通事故處理中的現場安全保護要求。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攔檢涉嫌犯罪車輛,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根據需要佩戴反光服裝、多功能腰帶、對講機、執法記錄儀、催淚噴射器、警棍、手銬、警繩、約束帶等裝備,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還應當佩戴肩扛式警示燈、夜光警棍、強光手電筒等主動發光裝備。執行攔截檢查涉嫌犯罪車輛等任務時,應當根據需要攜帶防彈(防刺)背心、防刺(防割)手套、防彈頭盔、警用武器等裝備。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交通警察執行前款職責時,應當佩戴反光服裝、多功能腰帶、對講機、執勤記錄儀等裝備和必要的防護用品,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還應當佩戴肩扛式警示燈、夜光警棍、強光手電筒等主動發光設備。警用巡邏車應當配備反光或者發光錐筒(以下簡稱“錐筒”)、停車標誌、警示帶、警告標誌、禁止標誌、指示標誌、警示燈、滅火器、牽引繩、急救箱等符合相關標準的設備。裝備數量根據轄區道路交通狀況和執勤執法的實際需要確定。執行攔截檢查涉嫌犯罪車輛等任務時,應當根據需要攜帶破胎器、防暴盾牌等裝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第十壹條中央國家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立任務需求和工作協調機制。中央國家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動安保、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範處置恐怖活動、應急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要求。執勤目標單位可以向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出要求。

對襲擊警察的懲罰

襲擊警務輔助人員不能以妨礙公務罪論處,因為警務輔助人員不是國家公務員,沒有執法權限。只能按照毆打他人等法律處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多收拾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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