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調解申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天。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
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1,交通事故壹定要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事故發生後的詳細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車輛、物品的損失進行評估。
4.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事故所有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先行墊付傷者的醫療費用,並出具傷情鑒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聲明。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在5天內,壹般事故在15天內做出責任認定。15後,不服處理決定者,向上壹級事故處(室)申請重新鑒定。
6.事故雙方當事人的壹至二名代表應當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公室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認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日。帶上各種發票、票據、評估筆記等證明材料。
8、工傷,從治療終結或傷殘調解之日起,期限為30天。帶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明等。,以及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員贍養證明。
9.死亡的,調解從喪葬事項確定之日起開始,期限為30日。家屬帶各種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證明,家屬證明等證明材料。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出示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書面文件。
11.調解期滿,第二次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將終止調解。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賠償損失。據此,並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需要警察來解決。
但如果在上述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在自行協商的過程中無法達成壹致,轉而求助於警方,則很有可能因為事故證據材料丟失而無法查明事故原因,給當事人獲得救濟帶來困難。因此,如果您自行處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議您根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記錄以下事項: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車輛編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經過、具體接觸部位。最後雙方簽字確認,為日後明確賠償責任、解決事故糾紛保留有效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