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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和投資者是什麽意思?

債權人是指在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中享有權利的壹方。與債務人相對應的,是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中需要承擔義務的壹方。投資人壹般是指為了獲取利潤而將資金投資於營利性法人或非營利性法人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針對債權人和投資人分別制定了許多相關制度。如果要細分的話,債權人壹般屬於民事領域,投資人壹般屬於工商領域。在民事領域,債權人的概念主要是相對於債務人而言的。比如,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是向他人要錢的壹方,付款人是向他人提供貸款的壹方。借貸關系成立時,根據借款合同,借款人有還錢的義務,錢也可以向借款人主張還款。這時,借款人是債務人,錢的支付者是債權人或貸款人。根據合同,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投資人壹般都是在工商領域,比如成立公司,需要投資來經營。如果運營盈利,可以享受收益,這是投資人的利益。當然,出資人也可以作為股東加入公司,通過章程和經營獲得分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6條法人之設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予股東及其它投資者為目的者,為營利法人。

第八十三條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營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法人利益;利用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五條營利性法人的權力機構或者執行機構所作決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第87條(非營利法人之定義)以公益或其它非營利為目的,不以投資人、創辦人或會員分配利潤者,為非營利法人。

第九十五條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終止時,不得將剩余財產分配給投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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