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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的重審原則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案件。參加過本案壹審、二審和復查程序的合議庭成員,不得參加本案再審程序的審理。如果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開庭時,合議庭應當核實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是因什麽案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在服刑期間是否重新犯罪,是否減刑、假釋,何時出獄。開庭前後,合議庭應當查明原審被告人和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告知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享有辯護權和最後陳述權,並制作筆錄後,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分別簽名。開庭時,審判長宣布了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姓名,並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經法院調查,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合議庭成員應當宣讀再審決定。根據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的,公訴人應當宣讀抗訴書。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應當陳述申訴理由。

控辯雙方分別陳述了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合議庭對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問題進行匯總,並予以確認。原審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在法庭辯論時提出申訴的,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應當先發表辯護意見。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提出申訴的,應當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先行發言,然後由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由公訴人先發言,然後由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既有申訴又有抗訴的,由公訴人先發言,然後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再由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互相辯論。

合議庭評議量刑時,可以根據控辯雙方的證據、質證和辯論情況,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通過調解解決。案件審理後,當事人如果要申請再審,必須遵循相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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