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制和業務素質。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的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履行職責。
第三條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交通運輸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隨意設卡、收貨或者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對道路運輸及相關經營場所和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道路交叉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對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立即制止車輛超載,並采取相應措施,安排乘客改乘列車或者強制卸載。
第十條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無車輛營運證且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憑證的車輛,應當予以暫扣,並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