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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道路的關系

交通事故與道路的關系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移動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事情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3.運動時會發生。它是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與車輛發生碰撞或者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擁擠、摔倒、人員傷亡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4.出事了。指碰撞、碾壓、刮擦、翻車、撞車、爆炸、火災等現象之壹;

5.肯定有損害後果。損害後果僅指直接損害後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輛。

(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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