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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計算機犯罪有哪些規定?

法律解析:我國刑法規定了三種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分別是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的“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了第三條。根據結果,計算機犯罪可分為五種類型:1,破壞計算機罪,即利用外力施加的錯誤程序破壞計算機設備或系統的行為。包括砸、割、燒等暴力行為。針對計算機外部設備,編造計算機病毒、“蠕蟲”程序、設置邏輯炸彈、發送郵件炸彈等。、破壞計算機系統和網絡,使計算機和網絡無法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等。2.竊取計算機數據罪是指竊取計算機內部信息的犯罪行為。3.濫用計算機罪是指利用計算機實施的財產犯罪(通常是盜竊、詐騙、貪汙、挪用等。)以及侮辱誹謗、危害國家安全、傳播淫穢物品、殺人、傷害等其他犯罪。、在計算機系統中輸入或者傳播非法、虛假的信息和數據,造成嚴重後果等。4.竊取計算機服務罪是指無權使用計算機系統的人擅自使用,或者計算機系統的合法使用者在規定時間以外、超越服務權限使用計算機系統。5、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即行為人非法進入其無權進入的計算機系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或者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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